浙财预〔2021〕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经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