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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时间:2023/08/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

浙财预〔2021〕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经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日

附件: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x 附件: 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