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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吉县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代建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时间:2023/08/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

安吉县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代建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规范和有效推进我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代建工作的开展,以最佳的方案选取最优的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 10 号令《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建厅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 号)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 版)》的精神,参考周边地 区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工程总承包模式用于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 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及对项目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且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建安工程费 1 亿元及以上的房建、交通、水利类单个项目和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类单个项目。全过程代建适用于县级国有平台以自有资金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类、公建服务类、公益事业类、住宅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请第三方设计咨询单位就项目的初步方案设计进行咨询,明确形象效果、交付标准、施工主材等。
  第二条 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如地下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纪念性建筑、文体场馆等工程项目),以及以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标价下浮比例较大的项目(如单纯的园林绿化项目或园林绿化占比超 50%的其他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和全过程代建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实施项目的国有企业、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实施理由、班子会议决议情况。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招标公告中,同步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资料。初步设计深度 需满足最新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全过程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方资 质按相关行业的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具体项目参与单位的资质设定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
  第六条 招标人单位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奖项的,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设置的工程业绩条件不得超出本招标项目的相应指标。不得设置不平等的准入门槛或评分标准。 全过程代建项目招投标工作根据相关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施。根据代建开发单位的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管理目标和措施、代建开发费用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全过程代建单位。
  第七条 招标人单位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 30 日,交通项目不宜少于 60 日。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以安吉县国有投资项目审核中心或建设单位审核后的造价下浮一定比率后确定,市政类项目下浮率不少于 12%,交通类项目下浮率不少于 6%,其他类项目下浮率不少于 8%,招标工程总承包服务费不得超过建安费最高限价的1.5%。 全过程代建项目实行限价设计、限价施工、包干决算。综 合造价包含除土地费、场内综合管线迁改、人防易地建设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理费、预备费、跟踪审计等以外的全 部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根据项目体量、 地质状况、建设标准、参考案例等出具建议价后,下浮一定比 率(下浮率参照工程总承包相关规定),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其 中技术复杂项目:技术标评分(≤30 分)、资信标评分(≤10 分)、商务标评分(≥60 分),技术特别复杂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通过后执行;非技术复杂项目:技术标评分 (≤20 分)、资信标评分(≤10 分)、商务标评分(≥70 分)。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评定分离”,具体办法参照《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技 术复杂项目规模标准见附件)。 全过程代建项目的评标办法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 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招标人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的代表(一般为 2 人)、技术(包括设计、施工、工 程咨询管理等)、经济(包括工程造价等)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招标控制价 1 亿元以上(含)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宜为七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单位应派 1 名纪检干部、1 名审计干部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 告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由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组织县反围串标委员会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中约 定可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合同约定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因情况特殊,确需变更的(合同外 变更)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实施。 全过程代建项目竣工结算对原投标范围内工程造价和费用不做调整,仅对后期因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合同约定的主要 建材大幅涨跌和按实决算的大市政配套工程费、不可抗力等情 形进行审价结算。
  第十三条 招标人单位应在项目招标前建立项目管理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联络专员,并报县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进程中管理小组人员发生变动,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应加强对房建和市政项目、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工程总承包及全过程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人员到岗管理,坚决查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县发改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县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移送处理。县公管办做好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代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本意见自发文后 30 日之后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县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 安公管办发〔2023〕3号关于印发《安吉县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代建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