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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吉县关于规范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时间:2023/08/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

安吉县关于规范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规范和有效推进我县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工作的开展, 以最佳的方案选取最优的团队,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浙建〔2021〕5 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15 号) 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除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 代建项目以外,并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 1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 2000 万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和 1200 万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且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的项目,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评分,具体评分依据以安吉县住建局公布为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 目、全过程代建项目,可由招标人参照相关信用评价办法,对投标人作“信用评价”要求。

  第四条 全面推行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合理控制资格预审项目。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 可以实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应实行资格后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为具有技术特别复杂或者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 1.设有地下室 2 层及以上或基坑深度超过 10 米(含)或高度超过 100 米(含)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超过 30 米(含)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路、单跨跨度超过 40 米的桥梁、 暗挖式隧道、爆破类项目、高压燃气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五条 建筑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 招标人不得设置过高的资质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本工程相应指标的工程业绩条件,不得设置不平等的准入门槛或评分标准。

  第六条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以安吉县国有投资项目审核中心或建设单位审核后的预算价下浮一定比率后确定,市政类项目下浮率不少于12%,交通类项目下浮率不少于6%,其他类项目下浮率不少于8%。

  第七条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按《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 年)》《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 年版)》等文件严格执行。鼓励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具体办法参照《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不得作为评委组长。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提前在省、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单位应派 1 名纪检干部、1 名审计干部全程参与监督。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 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监督部门,重大项目由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组织县反围串标委员会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将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除外)、中标公示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后,在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等媒介上发布。

  第十一条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工程变更按照《安吉县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操作规程(试 行)》规定的“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中标项目 负责人。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如遇人力不可 抗拒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 质条件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项目负责人资格和业绩条件。具体 变更办法按照《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 6 规定》湖建发〔2022〕18 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应加强对房建和市政项目、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人员到岗管理,坚决查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 等违法行为。县发改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县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进行移送处理。县公管办做好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 理工作。 本意见自发文后 30 日之后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县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 安公管办发〔2023〕4号关于印发《安吉县关于规范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