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吉豪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信息时间:2023/08/03 阅读次数: 】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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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办)罚字〔2022〕第 1 号
当事人:安吉豪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 635 号图书馆一楼
法定代表人:方朝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94379432B(3/5)
当事人:方朝定,男,52 岁,安吉豪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如下:
2021 年 12 月 6 日,安吉豪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天子湖镇生态治理修复及粮食功能区配套工程之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天长大道等道路两侧沿线绿化提升工程)项目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王越岚合同金额为 620 万元的“安吉县余村两山示范区核心环沿道路(一)清风廊至大石碑段景观工程”获奖业绩的附件资料(成交通知书、竣工验收证书和施工合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安吉豪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柒万柒仟肆佰伍拾贰元的罚款;
2. 对方朝定处以人民币 叁仟捌佰柒拾贰元的罚款。当事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对有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到 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收款单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县行政服务中心);帐号:23100000036797400221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