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办)罚字〔2021〕第1-1号
当事人:安吉新合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现代工业园区5幢二楼浙江奉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莫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JY4Y9L
当事人:莫勇,男,49岁,安吉新合建设有限公司经理
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余墩新村二区6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如下:
2021年7月14日,安吉新合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安建建设有限公司在参加安吉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配套设施项目之场地平整工程(三期)项目的投标过程中,两家公司的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均为8cfe7e99-4a96-46a2-9196-f3b9c756ecac。经调查,上述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由安吉新合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莫勇委托池红云、池庆霞编制。嘉兴安建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由池庆霞(系安吉新合公司员工)使用池红云拷贝给其的安吉新合建设有限公司招标原始工程文件进行编制,并在安吉新合建设有限公司电脑上完成上传、递交和解密,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属于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证据有新点开标系统文件制作机器码及文件创建标识码规则说明、上传招标文件的电脑硬件参数比对、参保证明、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安吉新合建设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肆万肆仟玖佰捌拾贰元的罚款;
2. 对莫勇处以人民币 贰仟贰佰肆拾玖元的罚款。
当事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对有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到 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收款单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县行政服务中心);帐号: 231000000367974002211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1年 10月9日